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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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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 三、邀請函。 四、具法律專業知識經驗而表現優異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五、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六、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影本。 七、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八、來臺團體名冊。 九、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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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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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應備具左列文件: 一、旅行證申請書。 二、保證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