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法律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法律相關活動,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人數。
根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或進行營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八條,主管機關得限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或進行營業活動的數量。根據此條例,許可辦法主管機關有權力依法限制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或進行營業活動的人數。這項規定的目的是控制來自大陸地區的法律專業人士在臺灣地區從事法律相關活動的數量,以維護臺灣地區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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