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原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五日,檢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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