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邀請單位於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期間,應負責接待及安排活動事宜,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活動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邀請單位對於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於旅行證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規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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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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