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三、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根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需要在預定來臺的日期前二個月,依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若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則可以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參考資料:根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有一位大陸地區營建專業人士想要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必須在計劃進行活動的日期前至少兩個月提出申請。例如,如果一位大陸地區的建築師打算在臺灣舉辦研討會,他必須在研討會預定舉行的日期前至少兩個月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才能獲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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