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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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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轉主管機關辦理。三、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需要在預定來臺的日期前二個月,依照以下規定進行申請: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在港澳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政府指定之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在海外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辦理,若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則可以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參考資料:根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有一位大陸地區營建專業人士想要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必須在計劃進行活動的日期前至少兩個月提出申請。例如,如果一位大陸地區的建築師打算在臺灣舉辦研討會,他必須在研討會預定舉行的日期前至少兩個月向相關機構提出申請,才能獲得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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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規定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土地或營建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