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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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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基金會等農業有關團體邀請;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委託邀請單位向農委會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所稱農業有關團體,以省 (市) 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5條,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欲來臺從事相關活動,須透過臺灣地區的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基金會等農業相關團體邀請,並於預定來臺的日子前兩個月,委託邀請單位向農委會辦理申請手續。所謂的農業有關團體,應為具有省(市)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的團體。例如,若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欲前往臺灣參加農業研討會,則須先獲得臺灣農業相關團體的邀請,並提交申請手續給農委會審核。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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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