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7.06.29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1開分頁 ›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開分頁 ›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係指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具有卓越成就者。 二、從事農業生產、製造、運銷等技術具有傑出貢獻者。 前項所稱卓越成就及傑出貢獻者,應為臺灣地區農業所亟需或有助益者。
4開分頁 ›
農業相關活動項目包括參觀、訪問、學術研討及示範觀摩。 前項所稱示範觀摩,係指有關農業生產、製造、運銷技術之解說及操作。
5開分頁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基金會等農業有關團體邀請;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委託邀請單位向農委會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所稱農業有關團體,以省 (市) 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
6開分頁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應備左列文件: 一、農業相關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來臺計畫、個人興趣、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代申請委託書及保證書。 五、卓越成就或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六、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七、邀請團體之立案證明。 八、申請人來臺期間行程表。
7開分頁 ›
農委會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專業資格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必要時得向申請人要求提出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審查小組由相關主管機關組成。
8開分頁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農委會得限制其人數。
9開分頁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每年以一次為限,其停留期間如左: 一、從事參觀、訪問或學術研究者,以一個月為限。 二、從事示範觀摩者,以二個月為限。但經農委會許可者,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檢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農委會申請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
10開分頁 ›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檢附之文件有隱匿為虛偽不實者,農委會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農委會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87.06.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