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每年以一次為限,其停留期間如左: 一、從事參觀、訪問或學術研究者,以一個月為限。 二、從事示範觀摩者,以二個月為限。但經農委會許可者,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檢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農委會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
從大陸地區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的人士停留期限依據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的規定,參觀、訪問或學術研究者停留期限為一個月,而從事示範觀摩者停留期限則為二個月。但若經農委會許可者,得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延期申請需在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由邀請單位檢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農委會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 這些規定是根據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第 9 條來制定的,並且遵循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的相關程序。例如,如果一名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示範觀摩活動,則根據規定可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且需在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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