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來台灣從事專業活動的許可辦法。在來台灣停留期間,這些人士及其家屬或助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令,並且不能從事營利行為、需要專業執照的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其他不當行為。如果違反這些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記錄查處意見,並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例如,如果一位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來台灣從事醫療活動,但卻從事非法販售藥品的行為,就會違反這些規定,並可能被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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