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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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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須具專業執照之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其他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載明查處意見後移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來台灣從事專業活動的許可辦法。在來台灣停留期間,這些人士及其家屬或助理人員必須遵守國家安全法和其他法令,並且不能從事營利行為、需要專業執照的行為、與許可目的不符的活動或其他不當行為。如果違反這些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記錄查處意見,並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例如,如果一位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來台灣從事醫療活動,但卻從事非法販售藥品的行為,就會違反這些規定,並可能被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 國家安全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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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2 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營利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