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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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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前條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廢止之。 邀請單位或前條保證人未能履行第一項所定責任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或擔任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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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相關内容。

  • 保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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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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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1 條規定:「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