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並於三年內對其本人之申請案及邀請單位之其他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對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8 條,該條款規定了申請人檢附的文件若有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並且在三年內對其本人的申請案及邀請單位的其他代申請案可能不予受理。參考資料可從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找到相關內容,並以實際案例加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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