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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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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並於三年內對其本人之申請案及邀請單位之其他代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8 條,該條款規定了申請人檢附的文件若有隱匿或虛偽不實之情形,主管機關有權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並且在三年內對其本人的申請案及邀請單位的其他代申請案可能不予受理。參考資料可從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找到相關內容,並以實際案例加以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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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撤銷其許可,並於三年內對其本人之申請案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