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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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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3 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需要提出申請,並且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按照規定來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屬於緊急情況者,則可以在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具體來說,若是在大陸地區的專業人士,則需要由邀請單位代為申請;若是在第三地區的專業人士,則需要以分開送件方式,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同時,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活動,申請期間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定之。 根據這項法條,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一位大陸地區的科學家受邀前往台灣與當地的科研人員合作進行一項重要的研究計畫。在此情況下,這位科學家需要按照法規提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遵守相應的時間規定進行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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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