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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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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一、在大陸地區者:申請人應附具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人民,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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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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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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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3-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