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於收受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5 條,主管機關在收受申請案後,應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文件送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這表示申請進入臺灣從事專業活動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其申請文件會被送交相關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作為參考資料,這項規定可以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中找到,並且可以藉由法源資訊等相關法規網站取得最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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