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成立審查小組,審查邀請單位與申請人之專業資格、活動計畫內容及來臺活動之必要性,並得要求邀請單位及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文件。
從上文所提到的資料中,無法找到對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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