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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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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調查筆錄及按捺指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11條,對於執行強制出境的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調查筆錄及按捺指紋。這表示在處理強制出境的程序中,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強制出境的決定,包括違法證據的蒐集、拍照以及製作調查筆錄和按捺指紋等程序。 與此相關的範例可以依據客觀的事實和法律規定,自行決定對涉案的人是否予以強制收容,並且在偵查案件終結時應儘速通知移送機關。這些程序和要求都是為了保障被強制出境的人的權益,同時確保執行強制出境程序的合法性。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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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