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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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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條規定逕行強制驅離或第三條規定遣送離境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
  2. 2.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第二條規定逕行強制驅離或第三條規定遣送離境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