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應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執行前應檢查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之身體及攜帶之物。受強制出境處分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 二、以解送至最近之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境為原則;必要時,得解送至最近之港口,搭乘船舶出境。 三、遇有抗拒行為或脫逃之虞,得施以強制力或依規定使用戒具或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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