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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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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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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門居民應
持有
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但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得以有效護照查驗入境。
香港或澳門居民依本辦法規定入境前,應填入境登記表,由機場、港口入境查驗單位於其入境查驗時收繳,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處理。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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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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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出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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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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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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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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