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3 條款,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需要持有有效的入出境證件和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的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澳門護照方可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但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可以使用有效護照查驗入境。此條款的依據是根據香港政府入境事務處的相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所發布的《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另外,根據同一條款第 2 項,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前,須填入境登記表,由機場、港口入境查驗單位於其入境查驗時收繳,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處理。但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或其他經移民署認定公告者,免予填繳。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發布的相關規定,香港居民進入臺灣地區需要填寫《臺灣地區入境登記表》,以便移民署進行相應的處理。 以上資料為相關法規的官方資料庫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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