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35–39共 5 條
-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 代申請人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一年內不得代理申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入出境申請書影本或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確定或駁回申請者,其所繳之證件費應予退還;依本辦法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證件經註銷者,其所繳之證件費不予退還。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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