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如有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情形者,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入出境申請書影本或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
對於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7條,根據該條例,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若符合第45條的情形,移民署應檢附據實申報之入出境申請書影本或專案許可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影本,函送該管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需要提供相應的申請文件,並且這些文件將被轉交給檢察署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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