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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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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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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之案件,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代申請人有隱匿或填寫不實情形,一年內不得代理申請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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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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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出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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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居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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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定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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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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