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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移民署發給出境證持憑出境,並得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或逕行強制其出境: 一、經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廢止入出境許可。 二、經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 三、經依前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定居許可。
  2. 前項出境證自發之翌日起十日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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