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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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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場、港口證照查驗時,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治安機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 (船) 長或其所屬之
代理人
,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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