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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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容處所得辦理各項活動。
- 2.受收容人除經施以獨居戒護者外,得有在戶外適當場所活動之時間。但天候不佳、有安全之顧慮或收容處所空間不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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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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