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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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設置之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之適當處所(以下簡稱收容處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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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收容管理是由內政部移民署所設置的收容所、臨時收容所,或者其他因必要情形指定的適當處所為之。這意味著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的收容,必須在移民署所管理的收容處所進行。 例子:根據最新的法規,某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被收容管理。根據該法條,移民署所設置的收容所或者其他指定的適當處所都可以作為收容管理的地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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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