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1條,此辦法是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7條第2項訂定的。這表示該辦法的訂定是基於立法的授權依據。 參考資料: 司法院解釋第494號解釋,釐清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係依據八十年五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制定的特別立法。這解釋強調了條例的法源依據和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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