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7 條(出版品電影片等進口發行製作播映之許可)
- 1.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 2.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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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37條規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進入台灣或在台發行、銷售、播映、展覽。
Q · 從大陸帶回來的書或影片,想在台灣公開賣或播,需要許可嗎?
依兩岸條例第37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要進入台灣或在台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都須經主管機關事前許可。純個人收藏閱讀不在管制核心,但只要對外賣、對外播、對外展就跨進需許可的領域。出版品與影視歸文化部、廣電歸 NCC。
白話解讀
你以為只有走私槍砲毒品才需要報關許可,但你從淘寶批一箱簡體書回台灣,在蝦皮上架開賣,或是租了場地放映一部大陸電影辦觀影會,這些動作在法律上都不是「自由買賣」,而是需要主管機關事前許可的行為。這條規定把大陸地區的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全部攔在一道審查門前:沒許可,不能進來,不能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連「觀摩」都要過審。關鍵在「事前」兩個字:不是出事才管,是你動手之前就得先拿到那張許可。不知道這條的人,常常等到貨被海關卡住、活動被檢舉,才發現自己一開始就站在違法那一邊。
法律定性
兩岸條例第37條為大陸地區內容進入台灣市場的事前許可規範:將大陸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與廣播電視節目,全部攔在一道審查門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亦不得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採「原則禁止、許可放行」的管制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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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自己在家看大陸的劇或買簡體書來讀,也要許可嗎?▾
原則不用。這條管的是進入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這類把內容投入市場或公開使用的行為,純粹個人收藏、閱讀、觀看不在管制核心。界線在於公開性與商業性,一旦對外賣、對外播、對外展,就從個人行為跨進需要許可的領域。
Q2公開播放大陸電影辦活動,沒許可會怎樣?▾
公開播映是這條明列的管制行為之一,未經許可可能被主管機關認定違法並依兩岸條例罰則裁罰。是否收費、是否對不特定公眾、規模大小,都會影響被認定為應許可行為的程度,私人小聚和對外售票活動的風險天差地遠。
Q3許可要找哪個機關?條文寫的新聞局還在嗎?▾
條文文字仍寫行政院新聞局,但新聞局已於民國101年裁撤,職權移撥:出版品與電影、影視歸文化部,廣播電視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看到老法條裡的舊機關名稱不必慌,職權通常隨組織改造移轉到新機關。
Q4兩岸條例第37條是什麼?▾
大陸出版品與影視節目進入台灣或在台發行播映的事前許可規範,原則禁止、許可才放行。
Q5本條管制哪幾類內容?▾
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四類,依來源身分(大陸地區)管制。
Q6什麼叫事前許可制?▾
在發行、銷售、播映等行為發生之前就要先取得許可,不是出事才管。
Q7第37條的許可辦法由誰訂?▾
依第2項授權,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條文原寫新聞局,職權已移撥)。
Q8想合法引進大陸出版品要怎麼做?▾
確認內容類型與主管機關 → 查許可辦法要件 → 動手前送件 → 取得許可後再發行。
Q9許可要向哪個機關申請?▾
出版品與電影、影視向文化部;廣播電視向 NCC。
Q10申請許可要預留多久時間?▾
許可審查有前置作業時間,影展或檔期應提早送件,避免臨時加映來不及。
Q11被檢舉未經許可發行怎麼處理?▾
先確認行為是否落入管制態樣,立即停止公開銷售播映,主動詢問補正程序並保留來源用途證明。
Q12個人觀看 vs 公開播映差在哪?▾
純個人收藏觀看不在管制核心;對外、收費、不特定公眾的播映即落入須許可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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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publication_film | broadcast |
|---|---|---|
| 主管機關 | 文化部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
| 管制客體 | 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 | 廣播電視節目 |
| 管制態樣 | 進入/發行/銷售/製作/展覽/觀摩 | 進入/播映/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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