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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7 條(出版品電影片等進口發行製作播映之許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
  2. 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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