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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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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以下簡稱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宜。
  2. 2.前項委託事項所需費用,主管機關不支付之。
  3. 3.公、協會得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額,向申請者收取手續費。
  4. 4.公、協會受託辦理第一項規定事宜,應訂定申請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在臺灣地區銷售注意事項,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宜。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公會或協會處理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的許可事宜,同時也規定了相關的費用支付和注意事項制定流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對大陸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的管制,確保進入的圖書符合相關標準。 (範例參考資料:最新發布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資訊,由主管機關委託的公會或協會制定的注意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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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2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以下簡稱公、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