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2 條,主管機關得委託圖書出版公會或協會辦理許可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事宜。這表示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公會或協會處理進口大陸地區大專專業學術簡體字版圖書的許可事宜,同時也規定了相關的費用支付和注意事項制定流程。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加強對大陸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的管制,確保進入的圖書符合相關標準。 (範例參考資料:最新發布的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的許可資訊,由主管機關委託的公會或協會制定的注意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