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11

快速跳轉

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之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11條的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如果違反了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並且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的申請。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的解釋,大陸地區出版品的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受到較為嚴格的規範,這是基於兩岸關係條例第37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旨在避免臺灣地區受到中共統戰及意識形態之影響。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對於大陸地區出版品的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專一事權,依一定程序進行專業客觀的審查,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