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且於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之申請。
根據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第11條的規定,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的大陸地區出版品,不得銷售。如果違反了這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許可,並且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出版品申請人的申請。 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院的解釋,大陸地區出版品的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受到較為嚴格的規範,這是基於兩岸關係條例第37條第1項的立法目的,旨在避免臺灣地區受到中共統戰及意識形態之影響。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14號解釋,對於大陸地區出版品的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專一事權,依一定程序進行專業客觀的審查,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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