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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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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在臺從事文教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商業性之營利或須專業執照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第11條,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在臺從事文教活動期間,禁止從事商業性的營利活動或需要專業執照的行為。但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則可以例外。 根據之前提到的法規,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第11條的內容,禁止從事商業性的營利活動或需要專業執照的行為。这意味着,在台灣從事文教活動的大陸專業人士和學生在此期間不得從事與營利有關的商業活動,或是需要特定專業執照的行業。然而,如果經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別許可的情況下,則可以例外允許從事商業性活動或需要特定執照的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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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在臺從事文教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商業性之營利或須專業執照之行為。但經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