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經許可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教育部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教育部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接待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針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許可辦法第 12 條,此法條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違反此規定或檢附的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的情況,教育部有權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並得不受理其再來臺之申請,甚至在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接待單位的其他申請案。 在此法條的範例中,可以舉教育部對於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台從事文教活動的許可案例,若發現違反國家安全法或提供虛偽文件的行為,教育部有權撤銷其許可並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請的案例。這些都是根據最新的法規進行解釋和引用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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