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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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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應備齊左列文件,由在臺延聘單位向國科會申請許可: 一 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書二份。 二 學經歷之證明文件及已發表最近五年內重要著作,專利證書或專門職業證照證書影本各一份。 三 旅行申證申請書 (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四 保證書一份。 五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犬陸護照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六 延攬理由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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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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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應備齊左列文件,由在臺延聘單位向國科會申請許可: 一 參與科技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