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應備齊左列文件,由在臺延聘單位向國科會申請許可: 一 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書二份。 二 學經歷之證明文件及已發表最近五年內重要著作,專利證書或專門職業證照證書影本各一份。 三 旅行申證申請書 (附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四 保證書一份。 五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犬陸護照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六 延攬理由說明書。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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