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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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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延聘單位代向國科會申請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辦埋延期,其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一 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 二 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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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延聘單位代向國科會申請核轉內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