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延期一次,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依前項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許可屆滿前二十日,檢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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