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者,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法及其他法令,且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大陸地區環境保護專業人士違反前項規定或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情得不予受理,主管機關並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在臺邀請單位之其他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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