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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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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 6 條,主管機關有權為了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貿易,建立相關的貿易監測系統。這表示主管機關可以建立監控系統来监督台灣与大陆之间的贸易活动。根據2019年修正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例子是主管機關利用監測系統查驗進口貨物,以防範進口非屬准許輸入物品,以避免涉及逃避管制的違法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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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