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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一條及前條規定之業務,其使用之幣別,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發行之貨幣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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