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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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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業務往來,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總機構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 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含申請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規劃與有關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措施。 三、最近一年度總機構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比率。 四、最近一季總機構逾期放款、催收款之金額與比率及已提列各項損失金額與比率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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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業務往來,應檢附下列書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