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或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雙重槓桿比率計算表。 五、申請日轉投資事業明細及效益分析。 六、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 七、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 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項各款所定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