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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之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銀行法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管理之規定。
  2.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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