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64 條,對於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許可設立分行後的相關程序作了規定。其中,第一項提到了分行在設立后必須在六個月內完成的程序,包括匯入專撥營業資金、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行營業許可事項,向經濟部申請分公司設立許可及辦理分公司登記等。此外,如果有特殊事由需要延長期限,則可以提出申請,但僅限一次。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相應程序的,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許可。编号63-4-66-115652管機關提供的相關資料則指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在臺要設立分行,需要依法提出並完成一系列法定程序,且在許可後需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相應業務,否則可能面臨許可被廢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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