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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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