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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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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日期,除第四章第三節之條文由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86 條,除第四章第三節的條文由主管機關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的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行規定外,該法規自發布日開始生效。 舉例來說,根據該法規,如果涉及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署的經濟合作協議,則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條文的施行日期需根據協商結果另行確定,而非立即生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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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日期,除第四章第三節之條文由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