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日期,除第四章第三節之條文由主管機關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之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86 條,除第四章第三節的條文由主管機關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的經濟合作協議協商情形另行規定外,該法規自發布日開始生效。 舉例來說,根據該法規,如果涉及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署的經濟合作協議,則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條文的施行日期需根據協商結果另行確定,而非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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