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第一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 三、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四、舉辦或參加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或相關聯絡事宜。
前條第一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規定: 一、從事證券、期貨業務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證券、期貨相關調查研究及資訊之蒐集。 三、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四、舉辦或參加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之研討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事項或相關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