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24-6

快速跳轉
  1. 1.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後,臺灣地區證券商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臺灣地區證券商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增設分公司
  2. 2.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增設分公司,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 三、該證券商及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四、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之財務報告及法令遵循情形。 五、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該問題。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4-6 條規定:「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期貨機構子公司後,臺灣地區證券商未受重大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