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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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