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
  2. 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