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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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