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保證被保證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被保證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被保證人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被保證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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